英国交通部报告中将街道照明的功能归纳为四个
(1)行人、车辆的方便与安全。
(2)交通警的需要。
(3)居民的方便。
(4)商业区和主要市中心区的特殊需要。
英国交通部报告中将公路分为两类。
“A类”交通路上的照明必须保证安全的需要,除雾天外,可无需开前在其它的“B类”公路上,照明水平可低些,一般情况下假定要使用前灯。4类和B类公路上路灯的安装高度的规也有明显的区别:4类路灯约8米;B类约5米或可更低一些。原来曾想把高度作为司机是否需用前灯的标志,然而目前连4类公路的照明水平都很少能达到可以不开前灯的标准。现在司机已把必要时打开前灯作为本身的责任。近年来,除某些照明最好的街道外,均一律要求开前灯,而且规定凡是没有适当照明的街道,上灯时间后均强制执行开前灯。但在城市的街道上行车则不宜开前灯,因为亮度对比的影响会使司机所见目标呈现阴影。更重要的是由于马路的地形以及车辆移动,使前灯射入其它行驶车辆司机眼中的光过强。特别当有些司机使用小灯而其它车辆司机却使用大灯时,这种情况最为危险。因此交通频繁的街道的照明设施必须适应这种情况,就是必须在不使用前灯的情况下保证司机能正常看清前方道路和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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